日期: 2021-04-27 浏览次数:200
一、加强项目管理人员的录入和考勤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开工前,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约定、投标文件承诺人员配置情况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通过“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录入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基本信息、验证二代居民身份证、采集人脸照片等相关信息。每个施工日必须通过实名制通道采用人脸识别进行考勤,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天在场时间累计超过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否则按当天缺勤统计。
(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考勤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各参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综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70%。在岗履职天数如有合同约定,则按约定执行,但不得低于上述到岗率。考勤记录将作为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以及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总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通过省实名制平台对进场的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
(三)建筑工人每个施工日要通过现场实名制通道人脸识别、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方式进行考勤。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
(四)未通过进场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可进入相应的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建筑工人(含农民工)工资表依据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日工资标准生成,作为从工资专用帐户获取工资唯一途径。
三、监督管理要求
(四)各参建企业、项目部务必高度重视人员到岗履职工作,加强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日常到岗履职管理和系统核查工作,确保企业主体责任和人员岗位行为责任落实到位。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要求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日常管理,每月对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落实情况进行系统核查、开展现场抽查。对到岗履职不达标的项目和个人要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措施,限期未整改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项目实名制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