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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服务营商环境涉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1-05-12      浏览次数:358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委书记景俊海、省长韩俊在全省营商大会上关于全面加强全省营商环境建设作为全年中心工作,推进营商环境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服务营商环境涉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工作的函》(吉司函字〔2021〕27号),现将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妨碍市场公平、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其他不符合营商环境建设要求的住建行业省级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具体目录见附件1)。

  二、清理步骤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处室(单位)牵头,其他相关处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清理相应条款,机构改革后由承接职能的处室(单位)负责清理。

  (一)自查与汇总。责任处室(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对照上位法和营商环境建设要求进行清理,填写附表2、3,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于5月17日前送厅法规处汇总。

  (二)报送材料。对拟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按照立法程序,于7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送厅法规处进行初审。

  三、相关要求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相关责任处室(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清理,指定专人负责,履行负责人签字程序,按照时间节点反馈。有修改废止建议的,请同时反馈附表2、3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没有修改废止建议的,也请反馈书面意见并说明情况。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厅法规处沟通。

  联 系 人:郝根根

  联系电话:82752355、8407、17390026502(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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